夫妻投靠落户政策

日期:2020/05/07 17:36 浏览:1600

申报条件

取消入赘条件限制(2015年1月1日及以后登记结婚的),凡夫妻婚龄满3年(农迁农2年),一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人户一致的,外地一方配偶可申请投靠在杭配偶。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结婚的,婚龄不限。


提交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在杭一方为申请人,夫妻双方签名);

②申请人及迁移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产权证、直管公房租赁证、单位自管房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公租房提供租赁协议和承诺书、集体土地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呈批表等;

⑤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格式:同意**等*人户口迁入,并允许落户至“按规定可以迁往其它可居住落户地址”为止。 签名(盖章) 年月日。);

⑥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说明:市外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非农业户口人结婚即“农嫁居”的,迁移人按非农业户口落户。


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