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这里公租房开放申请!你符合条件吗?

日期:2020/08/10 11:42 浏览:941

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钱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2020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杭州钱塘新区(以下简称“钱塘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及多年在职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钱塘新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68元;   3.申请家庭在钱塘新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钱塘新区常住户籍,或持有钱塘新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中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钱塘新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钱塘新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68元;

5.申请家庭在钱塘新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钱塘新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钱塘新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钱塘新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三)多年在职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钱塘新区常住户籍,或持有钱塘新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钱塘新区所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在钱塘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满3年,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夫妻双方均在钱塘新区所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各自在所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合计满5年(含)以上,且在钱塘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合计满5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申请家庭在钱塘新区无房;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68元;

5.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钱塘新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钱塘新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钱塘新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上述四类群体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优先保障

对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到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

6.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三、房源情况

2020年区级公共租赁住房计划推出2个项目,房源基本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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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房源及其它零星房源的座落、户型、面积等具体信息详见届时选房通告。

四、租金标准

按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非成套房源租金标准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租金标准执行。

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金减免。

五、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登记注册地所在钱塘新区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本次区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时间从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受理。

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1.领取表格。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在杭州钱塘新区官网(http://qt.hangzhou.gov.cn/)下载《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也可在日常工作时间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领取。 

2.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其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单位(街道社区)公示。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填写《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表》并加盖单位(街道社区)公章后,在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张贴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单位(街道社区)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单位(街道社区)交件。用人单位由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连同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登记注册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街道社区将公示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

5.区级审核公示。钱塘新区审核机构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进行审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并在杭州钱塘新区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六、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钱塘新区审核机构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定期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可选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按房源配租;轮候期满,资格作废)。摇号结果及选房通告将在《钱塘新区报》及杭州钱塘新区官方网站上发布。

七、受理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领取《区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及多年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定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注册所在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领取《受理单》。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选房顺序,请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公开选房

(一)参加选房。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选房现场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配租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资格终止。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市、区级公共租赁住房。

(二)配租原则。申请家庭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单人户申请家庭可配非成套一居室住房或合租非成套一居室住房,合租是指属同一单位工作且同性别的单人户可申请合租非成套一居室,须提交《合租申请书》;

2、两人户申请家庭可配非成套一居室或成套一居室住房;

3、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二居室住房。

如选房家庭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时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按房源配租;轮候期满,资格作废)。

九、办理配租入住

(一)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有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用人单位与钱塘新区经租管理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申请人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与钱塘新区经租管理单位签订双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需进行公证,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免交公证费用外,其余承租人与钱塘新区经租管理单位共同承担公证费用。同时,承租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押金和租金。承租人持钱塘新区经租管理单位签发的《入住联系单》到所选房屋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并且不得装修、不得违规使用。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前须重新申请并经钱塘新区审核机构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续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十、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钱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区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区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承租人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款第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对有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十一、政策法规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查阅。

十二、钱塘新区住保部门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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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杭州钱塘新区官网网址(http://qt.hangzhou.gov.cn/)                                     

杭州钱塘新区建设局

2020年7月29日